关于开展2022年自治州畜牧(兽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人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25号 )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01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结合自治州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实际,现就2022年自治州畜牧、兽医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因疫情原因,时间推迟)
网上申报时间:8月5日— 9月9日,逾期不予受理;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 9月12日— 9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答辩时间:拟定于9月27日,如遇改动,将另行通知。
二、评审范围
申报畜牧(兽医)系列专业是从事畜牧、兽医、草原等畜牧业技术和畜牧业产业化生产,兽药、饲料生产加工、监察检测、动物疫病防疫检疫、畜牧业信息化、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工与储藏、种畜禽质量检测、牧草种子检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人员、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职称人员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
四、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申报职称人员登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职称评审网站(bz.xjzcsq.com)进行个人注册,已注册人员可直接登陆,选择相应的评审专业和级别,按照要求填写个人申报材料、上传相关附件(均须原件扫描),具体申报方法及流程见网站“职称网上申报操作指南”(附件2),并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职称办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即为上报成功(网上申报流程及相关解释说明请详细阅读网站的“业务指南”、“温馨提示”等栏目)。
五、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材料
1、标准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学历、学位证书(提供学信网上查询报告或学籍档案证明材料);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4、继续教育证书和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合格证书;
5、现任职称资格证书或(取得任职资格文件),岗位聘任通知或聘任证书;
6、近三年年度考核登记表;
7、业绩成果材料(出版、审稿、定稿、翻译的专著,译著,学术论文等);
8、各类奖励证书;
9、取得现任职称以来的个人业务工作报告(要求反映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等方面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个人情况,字数2000字左右);
10、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填写并上传本人签字的个人承诺书;
11、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核意见“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完整、有效,同意推荐”,并签字盖章,同时上传单位公示证明及公示结果;
12、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上传加盖公章的推荐意见。
(二)纸质版申报材料
1、现实表现政治鉴定原件1份,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现实表现、民族团结、廉洁自律等方面内容,按照管理权限,由单位主要领导和派驻纪检组负责人签字盖章(非公企业无此要求);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后发还本人);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评审表为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要求使用A4大小纸张,双面打印,有水印方为有效);
4、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双面复印);
5、申报人员个人承诺书和单位公示证明各1份。
六、免于答辩范围
(一)参加“访惠聚”驻村,驻村管寺、南疆学前教育支教和内地服务管理工作以及担任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等专业技术人员;在且末、若羌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免于答辩。
现场答辩环节实行量化赋分的,按照当年参加现场答辩人员的平均分值予以赋分,现场答辩环节不实行量化赋分的,按照通过现场答辩环节对待。
(二)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免于答辩。
(三)非公有制企业任职资格人员免于答辩。
七、有关要求
(一)“访惠聚”工作驻村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规定
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含抽调到各级“访惠聚”办公室工作)、驻村管寺工作、南疆学前教育支教和内地服务管理工作以及担任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经同级“访惠聚”办公室核实后,填写相应的免试审批表(可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下载),并经所在地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连续参加上述基层服务工作三年且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直接认定高一级职称。
(二)严格规范继续教育制度
1、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每年须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专业课:国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完成2年专业课学习(2021-2022年度),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需完成2年专业课学习(2021-2022年度);继续教育公需课:国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完成5年公需课学习(2017-2021年度),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需完成2年公需课学习(2020-2021年度)。未完成相关学习参评人员的请抓紧时间报名补学。
(三)严格实行审批责任制
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提供的证件和有关信息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录在案,自查实之日起,被处理单位3年内取消参评资格,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申报人基本信息、思想政治表现、申报专业、业绩成果获奖情况、著(译)作及论文发表情况,本人的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文件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程序上报。单位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单位意见栏手工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并签字盖章。审批单位有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责任。
(四)所有上传材料均须是原件扫描。
如原件缺失,复印件需经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本单位领导核实并加盖印章确认(注明核实人姓名,否则无效)后方可上传。
八、注意事项
(一)登录管理平台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材料(JPG格式)。
(二)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填写《职称评审表》时,应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的,5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并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三)职称申报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网上申报时逐项填写材料(填写实践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不得漏项,对没有内容可填的项目和栏目,须填写“无”,不能留空格,网上提交资料所有附件必须上传相关佐证内容,不能为空)仔细检查核对,提交畜牧兽医专业评审委员会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于第3次提交后申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后本年度不再受理。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人事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其中,所在单位须在《职称评审表》中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经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各级审核部门还应填写职称材料审核责任书,同时,提交主管单位推荐意见。
(五)严格审查推荐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对申报人在职称评审中违纪违法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执行(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六)职称评审费:中级380元/人,初级220元/人,初次确定初级收费100元,初次确定中级、授予(中级)收费380元 。
(七)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至州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个人报送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做好宣传指导工作,组织申报并认真审核拟上报的职称材料,确保自治州2022年畜牧(兽医)专业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受理地点:库尔勒市团结北路14号巴州畜牧兽医局三楼办公室。
联系人:常 鹏 电话:2024463 19914238306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附件2:职称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农牧业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畜牧、兽医、草原等畜牧业技术和畜牧业产业化生产,兽药、饲料生产加工、监察检测、动物疫病防疫检疫、畜牧业信息化、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工与储藏、种畜禽质量检测、牧草种子检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按要求完成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工作。
2.能够解决畜牧业生产和教学实践中出现的常规技术问题。
3.在畜牧业技术推广中,能够进行常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试验技术报告。
2.独立设计过简单的试验示范方案,或参与畜牧业技术培训工作。
3.能够为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提供技术资料。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
第八条 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与规程;具备指导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重点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工作,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
2.参与制定或实施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培训)等方案2项以上。
3.辅导两门畜牧业中等教育课程或承担畜牧业技术培训,年辅导量达到60学时。
4.参与编写本专业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地州市级以上本专业推广项目1项,通过鉴定或验收。
3.参与编制技术规范、规程等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翻译)培训教材1部,或参与编译文字、音、视频教材1部,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使用。
4.参与完成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5.参与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技术方案、调查报告等被采纳1项以上。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参加学术讨论会并提交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经同行三名高级专家鉴定、推荐。
2.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撰写调查报告、试验报告、技术方案等2篇以上,或撰写有一定价值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并经两名专家认可、推荐。
第九条 高级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提出对当地畜牧业生产、发展的可行性建议,并能解决畜牧业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具备指导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课题)1项;主要参与地(厅)级重点科技攻关(推广)项目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与当地畜牧业技术推广项目2项,并得到地州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2.主要参与畜牧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项目3项以上。
3.承担编写本专业规划(经相关部门采用并发布实施)或调研报告(由相关部门认可使用)3项以上。
4.辅导三门畜牧业中等教育课程或承担畜牧业技术培训,年辅导课程量满120学时。
5.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
6.参加本单位“访惠聚”、“三支一扶”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均为额定限额内),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1项获得者(地州市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限前10名)。
2.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攻关或重点推广(培训)项目1项,或完成地(厅)级以上畜牧业技术推广(培训)项目2项,取得显著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制(修)订国家或地方标准2项,或行业、企业标准、专业规划3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颁布实施,或主要编写(翻译)出版畜牧业培训教材1部或音频、视频教材1部,并经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使用。
4.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5.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引进、推广(培训)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2项以上,增产增收效果显著。
6.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中获得的地州以上奖励。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培训教材、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学术会议并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并经自治区同行业三名正高级专家鉴定、推荐。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写(翻译)出版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每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主持撰写本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已作为业绩成果的不能作为论文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被地州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4篇。
附件3: 参加自治区“访惠聚”工作驻村等人员评审继续教育学习免试审批表
附件4:公示、公示结果、推荐意见(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