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事业单位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南疆地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的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南疆四地州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州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现将新修订的《巴州事业单位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巴州事业单位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州卫生健康事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健康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中(含学校医院、医务室等),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药学、公共卫生、妇幼保健等专业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也可申报“自治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同一年两者不可同时申报。
第五条 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方式取得的职称,仅在南疆地区范围内的卫生健康机构有效。不作为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的申报依据。获得定向评价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申报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时,须先取得与其定向评价职称同一层级的自治区通用职称,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 从事卫生健康专业工作部队医院的招聘或退出现役继续在部队医院聘用的医务人员可按照条件参加评审,取得资格后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七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由申报单位在核定的定向岗位职数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经申报单位研究,审核推荐后逐级申报。
第八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5年医德医风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九条 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须达到三级乙等。
第十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十一条 近5年累计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十二条 副高级卫生健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专业成绩3年有效(含考试当年)。申报地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人员副高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南疆地区相应级别分数线;申报“自治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人员副高级成绩必须达到自治区级分数线。(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继续实施“以考代评”政策)。
第十三条 二级及以上医院专业医务人员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应当有任现职以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年以上经历。
基层服务包括:参加万名医师对口支援服务;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派驻到市级、县级、乡级以下医联体、医疗机构工作;派驻到指定的医疗保障点等地开展医疗服务。其他指令性医疗保障、基层巡回医疗、传染病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紧急医学救援、在基层医院进行短期帮扶等,累计30次,每次不少于7天,等同于基层服务1年。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要求,对申报人员的论文、科研、奖项、进修等条件不作为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自治州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自治州级医疗机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县市级以下医疗机构人员须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专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在业务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不断学习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地州级医疗机构人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代表作1篇(第一作者)。县市级医疗机构人员提供本专业典型病案分析或专题报告1篇。
(三)业绩成果
1.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平均不少于40周。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疑难问题,是本专业的学术骨干,根据专业不同提供主刀手术记录、危重疑难病例记录、处方点评、医技诊断报告、护理记录、规章制度、调查报告、应急预案等。
2.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举行专业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不少于3次,或进行本专业授课10次,具有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四)其他
积极开展本专业科研创新,推广新技术和新业务。地州市级以上机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一项科技创新项目、适宜技术推广等,或取得相关发明专利、科技成果、技术创新奖等(此项为加分项,不作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系列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自治州级医疗机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县市级以下机构人员须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专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采取面试答辩的方式,对晋升正高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考察。
1.精通本专业前沿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具备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难题的能力;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采取面试答辩的方式,进行全面考察。
2.地州级医疗机构人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第一作者)。县市级机构人员提供本专业典型病案分析或业务专题报告1篇。
(三)业绩成果
1.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平均不少于40周。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根据专业不同提供主刀手术记录、危重疑难病例记录、处方点评、医技诊断报告、护理记录、规章制度、调查报告、应急预案等。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举办专业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不少于5次,或进行本专业授课不少于15次,有带教2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四)其他
积极开展科研创新,推广本专业新技术、新业务。地州市级医疗机构人员主持或参与完成一项科技创新项目、推广适宜技术等,或主持完成相关发明专利、科技成果、技术创新奖等(此项为加分项,不作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乡(镇)、社区卫生健康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专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新进展和基层卫生健康需求,具备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能够正确诊断和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具备基层人群的疾病预防、家庭护理、康复促进和宣传教育等能力。结合本专业特点撰写1篇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专业水平、工作数量、服务质量、康复指导、健康促进等。
(三)业绩成果
1.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丰富,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平均不少于40周。能够独立进行急危重症抢救,熟练处理较复杂疑难问题,完成日常业务工作。
2.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至少2次,有带教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3.积极推广本专业的新技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乡(镇)、社区卫生健康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专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钻研和专长。掌握区内外本专业新进展和基层群众的卫生健康需求,具有丰富的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能够准确诊断和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组织开展基层人群的疾病预防、家庭护理、康复促进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结合本专业特点撰写1篇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专业水平、工作数量、服务质量、康复指导、健康促进等。
(三)工作业绩能力
1.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丰富,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平均不少于40周。能够熟练进行急危重症抢救或熟练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圆满完成日常业务工作。
2.具有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每年为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至少3次;有培养指导2名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3.积极推广本专业新技术新业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年度,不参加考核的年度及脱产学习的年度,不作为任职年限计算。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缓1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定性为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者。
3.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责任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缓3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因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传染病防控、院感等方面受记过以上处分。
2.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
3.定性为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或对等责任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缓5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伪造学历、资历和各类考试成绩。
2.剽窃他人成果,有个人代表作造假行为。
3.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职称,予以撤销者。
(五)毕业院校及专业与申报专业、现从事岗位相符。申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学专业为卫生类或管理类,并且从事管理岗位;申报计划生育宣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不做要求。
(六)荣誉称号及荣誉表彰。地州级以上奖励可适当加分。
(七)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巴州县以下“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