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事业单位工程系列水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南疆地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的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南疆四地州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州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现将新修订的《巴州事业单位工程系列水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水利局
2024年6月27日
巴州事业单位工程系列水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级工程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巴州事业单位从事水利水电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一)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实际自愿参评,可自主申报巴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资格,也可申报“自治区通用职称”同一年度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自治区通用职称评审与定向评审两种资格。
(二)通过巴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在南疆地区范围内有效,不作为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的申报依据。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由申报单位在核定的定向岗位职数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经申报单位研究、审核、推荐后逐级申报。
(四)获得定向评价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申报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时,须先取得与其定向评价职称同一层级的自治区通用职称,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照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提出决策建议和科学论据的能力;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行业重大工作、项目中,能够发挥专业技术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根据所从事二级专业,满足二级专业中的1项: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2项以上大型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工作。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流域规划或专业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2项以上中型流域规划或专业水利规划项目。
(3)承担2项以上大、中型勘察、规划、设计项目的论证、咨询、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4)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5)主持自治区级以上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
2.工程建设
(1)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或负责2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项目。
(2)熟练掌握本专业1种以上施工技术方法,开发和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进行科学施工建设。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编写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4)参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5)根据施工标准编制各时段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按要求编制2份以上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招投标书。
(6)作为技术负责人,及时调整工程建设管理与施工建设中各专业、各工种的施工计划,在施工计划、质量、技术与经济核算等管理中,妥善协调各方面关系,取得显著成效。
3.生产运行与管理
(1)主持大、中型工程运行管理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大、中型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安全鉴定、自动化工程等项目。
(2)在地、州、市级以上单位从事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中,主持一方面业务工作,或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从事水利、水文、水电工程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中,主持一项全面技术工作。
(3)作为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参与者。
(4)主持自治区级以上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3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地、州、市级以上重要河流、重点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4.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2)担任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3)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进行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3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组织推广研究成果1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参与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等工作,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
(7)作为专家,参与2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参与1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并参与技术报告的编写。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1-5项中的2项及6-9项中的1项(其中6-9项满足分项之中的2项即为满足该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项目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咨询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成果通过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鉴定、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本单位运行管理办法或操作运行规程,并在实践中予以运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在与从事专业技术相关领域的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或在专业期刊发表2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或县及县以下单位(地州单位长期在基层站所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6.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完成大型项目、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2份以上,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3份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并被自治区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标书及承包合同,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
(4)参与完成大、中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3份以上,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5份以上,且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7.工程建设
(1)主持1千万立方米库容的水库,或2.5万千瓦以上装机的水电站,或1万亩以上的灌区等工程,并投入生产运行。
(2)主持或参与编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管理办法等1项以上,并被自治区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作为地、州、市级以上项目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管理,使工程提前完工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在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2项以上。
8.生产运行与管理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开发、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被采纳实施。
(2)主持或参与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生产运行或本岗位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3份以上。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主持完成工程改造项目2项以上,工程质量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在生产运行岗位主持本单位、本部门技术管理工作,效益显著。
9.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并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成果报告2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科研成果,被自治区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投入生产。
(5)获得本专业领域科研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国家专利2项以上。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及以上。
第十条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自治区发展需要提出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能够创造性地制定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国家级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对技术经济及其市场的预估能力;在区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在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自治区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7.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正式发布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具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9.具有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10.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该工程或项目得到社会承认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11.具有丰富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12.业绩成果具有主持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或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经历。
1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自治区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地州市党委、政府采纳2项。
4.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6.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区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自治区级单位鉴定或验收。
7.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区内2名以上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8.任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在职期间企业年营业收入额达4000万元以上并吸纳400名以上人员就业,多次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企业年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或吸纳300名以上人员就业(需提供任职文件、社保及完税证明)。
9.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10.作为第一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1项以上;作为主要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2项以上。
11.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12.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教材、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篇论文不少于2000字;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3.发表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5篇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负责人完成的自治区级以上科研或大型工程项目方案;自治区级以上标准、规程、工法、专利的理论研究;自治区级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14.5年累计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或自治区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授课500学时。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