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小学教师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南疆地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的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南疆四地州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州教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现将新修订的《巴州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小学教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2024年6月27日
巴州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小学教师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支持南疆地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在南疆四地州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拓展人才发展空间,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教育评价改革和职称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州公办中小学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在职专任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实际自愿参评,可自主申报巴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也可申报“自治区通用”评审,同一年两者不可同时申报。
第三条 通过巴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南疆地区范围内有效,不作为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的申报依据。获得定向评价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申报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时,须先取得与其定向评价职称同一层级的自治区通用职称,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
有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师风
有道德情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任现职以来,学校年度师德师风考核(2021年以后)均为合格。
(三)履职尽责
有扎实学识。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够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立德树人
有仁爱之心。关爱学生,认真落实“双减”政策,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阵地作用,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主动开展家校共育,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兵团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支教(轮岗)工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教师评聘高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乡村(含团场)学校或捆绑联盟学校支教经历。
(二)为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南疆学校采取线上途径教学、免费提供优质资源,由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结合使用情况、在线点击量等认定,其折合的相应课时量,对照当地教师基本工作量标准换算的时间。地(州、市)、师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支教(轮岗)经历和时长,视作相应支教(轮岗)经历。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违反师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处理且在影响期内(影响期不计算为职称评审任职年限)。
2.申报材料学历、资历、学术、业绩、经历造假。
3.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定期注册制区域,在延缓注册期内。
4.任现职以来近3年,累计半年以上未从事课堂教学。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
第九条 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且在南疆地区连续任教不少于5年。
第十条 工作业绩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名师或教育家型教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校领导还需在任职期间,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地州市及以上党委和政府表彰1次(含综合表彰),或县市党委和政府表彰2次(含综合表彰)。
2.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或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含副班主任,下同)、少先队辅导员6年以上,或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体育训练指导教师8年以上,将思想政治工作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提交3个典型经验案例);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不受班主任时间限制。
3.课堂教学能力精湛,坚持“五育”并举,教育教学质量高,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强。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达到地(州、市)、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最低要求,任教学科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同学科中位于前列,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校领导须承担与教师资格证学科一致课程的课堂教学,且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小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工作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的优先推荐。
4.教科研能力突出,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课题类: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独立或第1位)。
(2)获奖类: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自治区、兵团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推荐上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可视同满足本条),或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艺术体育科学专任教师,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主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全国二等奖以上1次或自治区、兵团一等奖1次。体育教师担任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自治区、兵团体育运动会比赛裁判长1次。
(3)著作类: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独立或第1作者)。
(4)论文类:在中文核心期刊(独立作者或第1作者)发表文章;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期刊发表理论文章(独立或第1作者)。
(5)转载类: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或第1位)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全文转载1篇。
(6)其它。参编国家教材,或主编(副主编)自治区、兵团地方课程教材。
5.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地(州、市)、师市级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领衔人或自治区、兵团级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成员。
(2)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2 次以上;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5课时以上)。
(3)参加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学成果、优质精品课、技能大赛等评审工作或者担任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考官2次以上。
(4)被聘为高校兼职教师,承担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或被聘为高校师范类专业客座教授(或兼职教师),承担本科生教育教学工作。
(5)任现职以来,获得本教学领域自治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指导中青年教师参加省级活动获奖2次以上。
6.学生、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第十一条 教龄累计满30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支教、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在乡村(含团场)学校从教累计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第四章 高级教师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受聘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受聘期间在南疆地区连续任教不少于5年。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且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受聘期间在南疆地区连续任教不少于5年。
4.具有中师或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教师职业25年以上或在农村(含团场)学校任教满22年,且受聘小学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受聘期间在南疆地区连续任教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骨干(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校领导还需在任职期间,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地州市及以上党委和政府表彰1次(含综合表彰),或县市党委和政府表彰2次(含综合表彰)。
2.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3年以上,或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含副班主任,下同)、少先队辅导员5年以上,或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体育训练指导教师7年以上,将思想政治工作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引导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提交3个典型经验案例)。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不受班主任时间限制。
3.课堂教学能力优秀,坚持“五育”并举,教育教学质量好,实施素质教育能力较强。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达到县级、师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专任教师近3年任教学科的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同学科中位于平均水平以上,或所教学科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学校(学区)有较大提升。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校领导须承担与教师资格证学科一致课程的课堂教学,且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小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
4.教科研能力优秀,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课题类:主持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或参与(前3位)市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
(2)获奖类:获得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在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学能力比赛、优质课比赛获奖;艺术体育科学专任教师,在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
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主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在全国或全区获奖1次。体育教师担任省级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地州市、师市级体育运动会裁判长1次。
(3)著作类:参与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编写。
(4)论文类:在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方面的学术论文。
(5)转载类:作为完成人之一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转载1篇。
(6)其它:参编自治区、兵团地方课程教材。
5.示范引领作用强,参与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活动,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任现职以来,有在校级以上范围内展示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的经历。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县(市、区)级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领衔人或地(州、市)、师市级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成员。
(2)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县(市、区)级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2次以上;在地(州、市)、师市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
(3)参加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教学成果、优质教育活动、技能大赛等评审工作或者担任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教师招聘面试、教师职称评审面试考官2次。
(4)任现职以来,获得本教学领域自治州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农村学校教师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
6.学生、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第五章 答辩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教师以上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学校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对乡村学校教师,应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所取得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其所获得优质课、表彰、奖励、课题等工作业绩名称以各层级职称评审条件中明确规定为准,最低层级为县(市、区)级。同一层级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公示后上传或申报,否则,评委会不予采用。
第十七条 凡提供的业绩获奖证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采用;本《条件》未明确的业绩应本着促进工作和业内认可的原则,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后确认。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获全国性奖励证书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由申报单位在核定的定向岗位职数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经申报单位研究,审核推荐后逐级申报。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中其他未尽事宜或本《条件》未明确规定的业绩,应根据其规范程度,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自治州教育局《巴州中小学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