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系列教学服务专业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南疆地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的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南疆四地州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州教学服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现将新修订的《巴州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系列教学服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2024年6月27日
巴州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系列教学服务专业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支持南疆地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在南疆四地州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拓展人才发展空间,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教育评价改革和职称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州公办各级教育科研、教育考试、电化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师培训等机构中按照教师职称管理的在编在岗在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实际自愿参评,可自主申报巴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也可申报“自治区通用”评审,同一年两者不可同时申报。
第三条 通过巴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南疆地区范围内有效,不作为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的申报依据。获得定向评价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申报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时,须先取得与其定向评价职称同一层级的自治区通用职称,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
有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师风
有道德情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履职尽责
有扎实学识。具备专业知识与技术能力,能够切实履行所在岗位职责和义务。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四)立德树人
有仁爱之心。关爱师生,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实绩突出。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兵团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评聘高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职以来1年以上在基层单位或南疆送教支教(轮岗)经历。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违反师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处理且在影响期内(影响期不计算为职称评审任职年限)。
2.申报材料学历、资历、学术、业绩、经历造假。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
第九条 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且在南疆地区连续任职不少于5年。
第十条 工作业绩
1.长期在教育教研一线工作,在所在机构本级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本领域领军人才或教育家型专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部门领导还需在任职期间,所管理的机构受到受到地州市及以上党委和政府表彰1次(含综合表彰),或县市党委和政府表彰2次(含综合表彰)。
2.业务能力精湛,坚持“五育”并举,任现职以来,能够全面对教师教学、考试招生、电化教育和教师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提供近3年个人工作分析报告),且在基层从事相关工作1年以上并达到规定工作量。
3.教科研能力突出,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地(州、市)级机构相关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同一类可申报2项),县(市、区)级机构相关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课题类:主持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与本领域相关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独立或第1位);或参与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研究课题2项(排位前3位)。
(2)获奖类: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自治区、兵团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推荐上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可视同满足本条件);或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育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育等部门主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3)著作类: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独立或第1作者)。
(4)论文类:在中文核心期刊(独立作者或第1作者)发表文章;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期刊发表理论文章(独立或第1作者)。
(5)转载类: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或第1位)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全文转载1篇。
(6)其它:参编国家教材,或主编(副主编)自治区、兵团地方课程教材;或作为主要编写人编写教育考试招生指导服务类丛书、刊物;或参加国家或自治区、兵团级学科命题工作;或承担自治区、兵团级以上观摩课、讲座等;或参加自治区、兵团级以上考试招生工作调研,调研报告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肯定和采纳。
4.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或评为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教学名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2)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或承担讲座2次以上;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5课时以上);或主持考试招生改革事项,具有研究制定考试招生政策规定的能力和经历;或在招生考试信息化建设中有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3)参加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教学成果、优质精品课、技能大赛等评审工作或者担任教师资格面试考官2次以上;或主持或作为重要参与者,参与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育考试招生指导服务相关工作的政策制定与研究。
(4)被聘为高校兼职教师,承担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或被聘为高校师范类专业客座教授(兼职教师),承担本专科生教育教学工作;或指导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科技创新等活动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以干代训实践,获得自治区、兵团级以上奖励。
(5)辅导教师参加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面向全区教师开展的各项活动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
(6)任现职以来,获得本教学领域自治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教龄累计满30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支教、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第四章 高级教师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受聘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受聘期间在南疆地区连续任职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
1.长期在教育教研一线工作,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骨干或先进个人(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业务能力优秀,坚持“五育”并举,任现职以来,能够全面地对教育教学情况进行指导(提供近3年个人学科教科研工作分析报告),且在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1年以上并达到规定的工作量。
3.教科研能力优秀,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地(州、市)、师市级机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同一类可申报2项),县(市、区)级机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课题类:主持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与本领域相关研究课题1项,并通过结项鉴定,或参与(前3位)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与本领域相关研究课题1项,并通过结项鉴定。
(2)获奖类:获得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参与(前3位)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
(3)著作类: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前3位);或参与编写公开发行与本领域相关的专业丛书、刊物等。
(4)论文类:在中文正式期刊公开发表与本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
(5)转载类: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或第1位)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全文转载1篇。
(6)其它:参编自治区、兵团地方课程教材;参与编写教育考试招生指导服务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4.示范引领作用优秀,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领衔人,或聘为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教学名师,或成为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成员。
(2)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所在机构级别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1次;在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
(3)参加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教学成果、优质精品课、技能大赛等评审工作或者担任教师资格面试、教师招聘面试、教师职称评审面试考官1次。
(4)辅导教师参加所在机构级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面向全区教师开展的各项活动并获奖。
(5)胜任教育考试招生及就业服务业务的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相关专业技术人才方面成效明显。
(6)任现职以来,获得本教学领域自治州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5.学生、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第五章 答 辩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教师以上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教育科研、教育考试、电化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师培训等机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所取得本领域(学科)工作业绩,其所获得优质精品课、表彰、奖励、课题等工作业绩名称以各层级职称评审条件中明确规定为准,最低层级为县(市、区)级。同一层级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公示后上传或申报,否则,评委会不予采用。
第十七条 凡提供的业绩获奖证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采用;本《条件》未明确的业绩应本着促进工作和业内认可的原则,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后确认。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获全国性奖励证书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由申报单位在核定的定向岗位职数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经申报单位研究,审核推荐后逐级申报。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评审工作中其他未尽事宜或本《条件》未明确规定的业绩,应根据其规范程度,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