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事业单位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南疆地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的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南疆四地州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州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现将新修订的《巴州事业单位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农业农村
2024年6月27日
巴州事业单位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
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破解制约人才发展瓶颈,聚焦人才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畅通人才成长渠道,激发巴州事业单位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确保专业技术人才留在巴州、服务巴州,根据《巴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巴职改办〔2024〕1号)文件精神,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23〕37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农业技术人员,农业高级职称分为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正高级职称),仅限县市乡镇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巴州事业单位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业农村工程与规划、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农民教育培训与宣传等涉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一)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实际自愿参评,可自主申报巴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也可申报“自治区通用”评审,同一年两者不可同时申报。(二)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方式取得的职称仅在南疆地区范围内有效。不作为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的申报依据。(三)获得定向评价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申报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时,须先取得与其定向评价职称同一层级的自治区通用职称,年限可累计计算。(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由申报单位在核定的定向岗位职数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经申报单位研究,审核推荐后逐级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五)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专业课)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并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6年,并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并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关注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动态,掌握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发展,提出能够解决生产中技术问题的措施及发展思路,并能够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和组织实施。
3.具有承担农业项目、技术推广应用(培训)、重要技术集成的能力。
4.在指导、培育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及以上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业重点项目1项及以上;参与自治州及以上科技(推广、培训)项目2项及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培训)项目2项及以上,并得到州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总结、科技成果鉴定书为依据)。
2.参与农业技术集成和推广应用;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试验示范;参与其他农业重点项目3项及以上,并得到相应主管部门认可(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3.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1项及以上(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4.参与编制本专业发展规划、行业(地方、企业)标准(规程)、技术培训教材等,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品牌建设、实验室企业认证(以颁发实施文件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使用文件为依据)。
5.全程参与农业技术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独立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培训方案等,并具有讲授农业课程的经历(正式文件、实施方案等为依据)。
6.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结合实际,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得中华神农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1项(均为额定限额内),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自治州科技进步奖1项(三等奖仅限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2项,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3.参与自治区级及以上攻关或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1项;参与完成州级及以上农业项目2项,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或登记证书等为依据)。
4.作为主要编写者,编制国家或地方标准、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1项;行业(企业)标准、专业规划等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编写(翻译)出版农业培训计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1部,或音频、视频教材1部且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使用(以颁发实施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使用文件为依据)。
5.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或受自治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材料为依据)。
6.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参与引进、推广(培训)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等4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材料为依据)。
7.作为业务骨干,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农作物种子检验检测任务、农业机械化技术应用、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水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业技术服务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技术支撑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被自治州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8.参加“访惠聚”、驻村管寺、“三支一扶”、学前双语教育支教等基层服务工作,获得自治州及以上奖励。
9.参与出版本专业著(译)作、培训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写(翻译)出版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每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参与撰写本专业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被自治州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材料为依据)。
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十条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了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能够对本专业领城的技术难题,关键环节技术给出决策意见;具备农业技术集成、创新及新技术、新模式、新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能力;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并在本专业领域起到引领作用,推动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副高级职称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员参与国家级1项或自治区级2项农业项目。
2.根据本专业发展,向自治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具有代表性的重大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1项以上。
3.解决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关键问题;或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中取得重大突破,并产生显著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得到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4.具有讲授农业课程的经历,并在业内知名度较高;编写(翻译)出版有较大影响的论著或培训教材2项以上;累计完成农牧民综合素质提升培训2万人次以上、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5000人次以上。
5.具有入选自治州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经历并作为培养人选,按照培养计划,按期完成培养任务。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得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或中华神农奖二等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二等奖1项及以上;或自治区科技发明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及以上或三等奖2项;或自治州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3项,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以专利授权证书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材料为依据)。
3.主持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2项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认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对农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等为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1项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5.主持编写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发展规划2项,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或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2项,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被自治州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采纳应用。
6.参加“访惠聚”、“驻村管寺”、“三支一扶”、学前双语教育支教等工作,获得自治州及以上奖励。
7.作为业务骨干,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农作物种子检验检测任务、农业机械化技术应用、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水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业技术服务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技术支撑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被自治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8.参与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技术推广教材等,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长期在县及县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行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对本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关键环节技术给出决策意见;具备农业技术集成、创新及新技术、新模式、新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能力;业绩突出,并在本专业领域起到引领作用,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副高级职称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员参与国家、自治区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与培训项目或攻关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重大技术推广、发展规划;开展本专业的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服务工作。
2.根据本专业发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具有代表性的重大研究报告1项以上。
3.解决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关键问题;或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中取得重大突破,并产生显著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得到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4.具有讲授农业课程的经历,并在业内知名度较高;编写(翻译)出版有较大影响的论著或培训教材2项以上;累计完成农牧民综合素质提升培训2万人次以上、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5000人次以上。
5.具有入选自治州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经历,并作为培养人选,按照培养计划,按期完成培养任务。
6.具有参与县级及以上推广项目经历,并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本地农业生产中关健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得中华神农奖三等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1项及以上;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及以上;或自治州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3项(以专利授权证书为依据)。
3.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2项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认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对农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等为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1项或推广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5.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发展规划1项,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2项,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州以上农业农村部门采纳应用。
6.参加“访惠聚”、“驻村管寺”、“三支一扶”、学前双语教育支教等基层服务工作,获得自治州及以上奖励。
7.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8.作为业务骨干,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农作物种子检验检测任务、农业机械化技术应用、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水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业技术服务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技术支撑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州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表彰。
9.参与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技术推广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部分4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凡是标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试行)》(2022年发布)同时废止。